賭博
日期
2025-03-31
案號
SDEM-113-沙簡-594-20250331-1
字號
沙簡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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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沙簡字第5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芝羽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400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 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26條第2項、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何建寬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暘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6條第1項、第2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