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日期

2024-11-18

案號

SDEM-113-沙簡-673-20241118-1

字號

沙簡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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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沙簡字第6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浚澄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37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浚澄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ABU-80 05」號車牌貳面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立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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