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日期

2024-11-13

案號

SDEM-113-沙簡-707-20241113-1

字號

沙簡

法院

沙鹿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沙簡字第7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昭祺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442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以網際網路方法供人觀覽猥褻影像罪,處拘役貳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 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立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第1項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