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18
案號
SDEM-113-沙簡-721-20241118-1
字號
沙簡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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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沙簡字第7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國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44817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 文 潘國利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三級毒 品愷他命壹罐(驗前淨重8.4500公克,純質淨重6.2530公克)沒 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出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洪佳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