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
日期
2024-12-20
案號
SDEM-113-沙簡-753-20241220-1
字號
沙簡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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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沙簡字第7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芊虹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偵字第285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芊虹犯過失輸入禁藥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有「駱駝篷鹼」成分之煙草壹包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捌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詳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藥事法第82條第3項、第1項、第83條第3項、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承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億5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7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