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
日期
2024-10-07
案號
SDEM-113-沙簡-98-20241007-1
字號
沙簡
法院
沙鹿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沙簡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郁軒 上列被告因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選偵字第95號、113年度選偵字第67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郁軒幫助犯意圖營利以選舉結果為標的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8條之1第4項,刑法第11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蔣忠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8條之1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之賭博 財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以選舉、罷 免結果為標的之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意圖營利,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 財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