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職役職責
日期
2025-02-20
案號
SDEM-113-沙軍簡-5-20250220-1
字號
沙軍簡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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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沙軍簡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智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職役職責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軍偵字第282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軍偵字第288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智祥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職役,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 移送辦意旨書之記載(如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軍偵字第288號併辦意旨書移送併案審理之部分,與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為同一事實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第2款,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宜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暘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第1項 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或不就職役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於六日內自動歸隊者,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