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2-04
案號
SDEM-114-沙交易-1-20250204-1
字號
沙交易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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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沙交易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毓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偵字第 50374號),復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原案號 :114年度沙交簡字第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依照同法第28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