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4

案號

SDEM-114-沙交簡附民-2-20250224-1

字號

沙交簡附民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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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沙交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蔡許月鳳 被 告 陳奇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沙交簡字第46號),經 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第1 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國賓 法 官 何世全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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