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

日期

2025-01-16

案號

SDEM-114-沙交簡-2-20250116-1

字號

沙交簡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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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沙交簡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少國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撤緩偵字第2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少國犯肇事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靖夫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 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 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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