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農工商
日期
2025-03-03
案號
SDEM-114-沙智簡-1-20250303-1
字號
沙智簡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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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沙智簡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姚夏評 上列被告因妨害農工商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4年度偵字第19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姚夏評犯商品虛偽標記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5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洪佳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55條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 表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