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等
日期
2025-03-17
案號
SDEM-114-沙智簡-2-20250317-1
字號
沙智簡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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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沙智簡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如鋒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580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如鋒犯醫療器材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之意圖販賣而陳列未 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280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220條、第255條第1項、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巷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徐慶衡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 意圖販賣、供應而違反第25條第1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 輸入醫療器材,或違反第25條第2項規定,應辦理查驗登記而以 登錄方式為之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媒介、轉讓 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