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5-01-06
案號
SDEM-114-沙秩-1-20250106-1
字號
沙秩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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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14年度沙秩字第1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被移送人 林宏煜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 4年1月2日以中市警清分偵字第113005925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宏煜於公共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處拘留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3年12月21日10時40分許。 ㈡地點:臺中市○○區○○街00號之2前。 ㈢行為:於公共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現場照片。 三、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2,000 元以下罰鍰: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2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經查,上開地點乃公眾均得自由經過之處,屬公共場所,且被移送人向不特定旅客乞討,經警方到場後勸導卻屢勸不聽、執意乞討等情,故被移送人之違序行為,洵堪認定。是核被移送人所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2條第1項第1款「於公共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之規定。爰審酌被移送人之年齡智識、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2條第1項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