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5-01-16
案號
SDEM-114-沙秩-2-20250116-1
字號
沙秩
法院
沙鹿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14年度沙秩字第2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被移送人 盧奕慈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 4年1月7日以中市警清分偵字第113006011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奕慈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處罰鍰新臺幣 捌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盧奕慈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113年11月15日17時至同年11月16日12時。 (二)地點:臺中市不詳地點。 (三)行為:被移送人使用電話號碼0000000000於113年5月18日 、19日,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警方於113年5月22日以中市警清分偵字第000000000號勸導單對被移送人勸導勿再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然被移送人經勸阻後,仍於113年11月15日17時至同年11月16日12時期間內,無故撥打110報案專線計68通。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臺中市政府警局清水分局三田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110報案紀錄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電信通信紀錄查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勸導單、撥打紀錄。 三、按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處拘留或新 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定有明文。又本法規定之解散命令、檢查命令、禁止或勸阻,應以書面為之。但情況緊急時,得以口頭為之,同法第6條亦有明定。查被移送人有上開無故撥打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之行為,有前揭證據足堪佐證,被移送人經勸阻後仍無故撥打報案專線,核屬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之規定,應依法論處。本院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暨其違序行為之次數及危害情節、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 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 三、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四、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