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3-18
案號
SDEM-114-沙簡-169-20250318-1
字號
沙簡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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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沙簡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清泉 (現在法務部○○○○○○○○附設勒戒 所執行觀察、勒戒)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84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清泉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合計毛重1.83公克、驗餘淨 重0.9452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1條第5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仕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