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5-01-07
案號
SDEM-114-沙簡-39-20250107-1
字號
沙簡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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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沙簡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晏辤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軍少連偵緝字第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幫助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何昌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第1項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