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1-15
案號
SDEM-114-沙簡-58-20250115-1
字號
沙簡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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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沙簡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PANJARAK WANCHAI(中文名:王永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576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PANJARAK WANCHAI(中文名:王永成)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有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殘 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出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謝志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