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2-24
案號
SDEM-114-沙簡-65-20250224-1
字號
沙簡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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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沙簡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育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28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梁育銘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扣案 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又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 以上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扣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參包(純質淨重伍點陸陸壹壹公克) 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5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蕭擁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號│扣 案 物│數量│備 註 │ ├──┼──────┼──┼──────────┤ │ 一 │第二級毒品甲│伍包│驗前總淨重9.0566公克│ │ │基安非他命 │ │ │ ├──┼──────┼──┼──────────┤ │ 二 │吸食器 │壹組│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