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2-11

案號

SDEM-114-沙簡-94-20250211-1

字號

沙簡

法院

沙鹿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沙簡字第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棨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3年度偵字第562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棨宏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之。扣 案之吸管貳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張聖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