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03
案號
SDEV-112-沙簡-282-20250203-2
字號
沙簡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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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282號 上訴人即被告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視同上訴人即被告 湯燿瑋 被上訴人即原告 劉茂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茂松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1, 7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7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