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19

案號

SDEV-112-沙簡-644-20241219-2

字號

沙簡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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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6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琁隆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金梅、王月圓、王秋燕、李 日隆等人間因112年度沙簡字第64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 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 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5 ,560元(併見本院112年5月9日112年度補字第949號民事裁定)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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