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確認道路通行權存在
日期
2025-03-07
案號
SDEV-112-沙簡-742-20250307-2
字號
沙簡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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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742號 上 訴 人 原 告 莊許苗蘭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莊金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道路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依上訴人起訴時本院112年9月13 日112年度補字第1842號民事裁定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意旨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 ,534元【即上訴人土地因通行被上訴人土地所增加之價值為16,5 34元(計算式:144元《即上訴人起訴時之申報地價》×410.07平方 公尺(即一審判決附圖所示原告主張之土地面積《211.51+198.56 =410.07》×4%×7年=16,54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其餘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