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15

案號

SDEV-112-沙簡-81-20241015-2

字號

沙簡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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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81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韋慶霖即鑫偉企業行 訴訟代理人 韓國銓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張允翰 峻泰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允翰、峻泰汽車貨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45,0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49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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