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1

案號

SDEV-112-沙簡-827-20250221-1

字號

沙簡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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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827號 原 告 黃靖恩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複代理 人 張芸慈律師 被 告 黃金菊 一、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因事證有未明 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2日上午11時35分,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本院另發函通知原告補正事項,原告應於10日內具狀陳報到 院(繕本《含證據影本》請逕寄送被告收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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