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日期
2024-12-06
案號
SDEV-112-沙簡-832-20241206-2
字號
沙簡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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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832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一成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交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萬禾森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秋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1,7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