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保險金

日期

2024-11-29

案號

SDEV-113-沙保險簡-2-20241129-2

字號

沙保險簡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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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保險簡字第2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張宏楠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啓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 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48,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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