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日期
2025-03-07
案號
SDEV-113-沙保險簡-3-20250307-2
字號
沙保險簡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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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保險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朝國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玲月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 ,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5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