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8
案號
SDEV-113-沙小-333-20241108-1
字號
沙小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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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小字第333號 原 告 曾美珍 被 告 森鈺婷 PHAM THI NHUNG(中文名:范氏絨,越南國人) 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0月9日10時20分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因另 案在本院開庭而具狀請假,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 2月10日15時30分,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許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