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費用等

日期

2024-11-04

案號

SDEV-113-沙小-423-20241104-3

字號

沙小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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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小字第423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王建佳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蔡毅明 陳楚玲即陳予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3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3年10月9日寄存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梧棲分駐所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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