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2-06

案號

SDEV-113-沙小-455-20241206-1

字號

沙小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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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沙小字第455號 原 告 盧奕文 被 告 幸成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3條之3規定,本院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1年2月11日以附表「單價欄」所示 之價金,向訴外人晶彩傢俱有限公司(下稱晶彩傢俱公司)訂做購買如附表「品項、數量欄」編號1、2所示之沙發(下稱系爭沙發)及編號3、4所示之沙發、餐櫃(下與系爭沙發合稱前開傢俱),前開傢俱之沙發是客制化沙發,晶彩傢俱公司已依約於112年2月28日將前開傢俱交付原告,原告為前開傢俱之所有人。原告嗣於112年4月10日因與原告之妹即訴外人盧奕慈發生口角,盧奕慈於同日約14時22分許未經原告同意而惡意擅自將系爭沙發搬至位於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房屋(下稱上址房屋)親水藝境社區大門口處之大型傢俱暫放區置放,數小時後為上址房屋之鄰居即訴外人史美蓁發現系爭沙發置放在前開傢俱暫放區並通知被告將系爭沙發載離,被告旋即於同日晚上開車將系爭沙發自前開傢俱暫放區載離。屢經原告請求史美蓁、被告返還系爭沙發,其等二人迄今仍未將系爭沙發返還原告。系爭沙發既非出於原告之意思而脫離原告持有,則不論被告係轉售、轉贈或自用系爭沙發,被告係屬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系爭沙發之利益。為此,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沙發折舊後之價額合計新臺幣(下同)62,250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2,250元。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其先前抗辦:被告在上址房屋 之社區大型回收場看到系爭沙發,被告經過該社區的朋友說系爭沙發可以拿,被告才開車將系爭沙發載走,被告嗣後已將系爭沙發載到南投縣信義鄉的山上送給別人,不同意原告之本件請求。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法院之判斷:  ㈠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9條固定有明文。惟不當得利受領人所受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此觀民法第181條但書規定自明。所謂所受利益依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如受領利益本身之滅失、被盜或遺失,及受領人將受領標的物出售或處分,均屬之。又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以其所受者,無償讓與第三人,而受領人因此免返還義務者,第三人於其所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經查,原告主張其於111年2月11日以附表「單價欄」所示之價金,向訴外人晶彩傢俱公司訂做購買前開傢俱,晶彩傢俱公司已依約於112年2月28日將前開傢俱交付原告,原告為前開傢俱之所有人,原告嗣於112年4月10日因與原告之妹即訴外人盧奕慈發生口角,盧奕慈於同日約14時22分許未經原告同意而惡意擅自將系爭房屋搬至上址房屋之前開傢俱暫放區置放後,被告嗣於同日晚上經訴外人史美蓁告知而將系爭沙發載離前開傢俱暫放區,原告迄今仍未取回系爭沙發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晶彩傢俱公司估價單、送貨單及上址房屋之社區現況相片為證,核與被告所述將系爭沙發載走之過程大致相符,固堪認屬實。惟盧奕慈既未經原告同意而擅自將系爭房屋搬離上址房屋而置放在前開傢俱暫放區處,則系爭沙發之不當得利受領人乃為盧奕慈,且系爭沙發係因盧奕慈之行為而使系爭沙發為不知情之被告載走,因而失去系爭沙發,盧奕慈(即不當得利受領人)依此情形雖不能返還原告系爭沙發(即所受利益),依前開規定,盧奕慈仍應償還原告系爭沙發之價額,堪以認定。基此,盧奕慈既負有償還原告系爭沙發價額之義務(亦即盧奕慈無得免返還原告系爭沙發價額義務之情事),依前開說明,被告對原告自不負返還系爭沙發(或系爭沙發之價額)之責任。是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對被告所為本件請求,為屬無據,不應准許。  ㈡綜上所述,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6 2,25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自無庸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   費),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及第78條,由原告負擔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附表:   編號 品項 數量   單價 (新臺幣) 1 羅浮賓士6500型單人座牛皮沙發(NAPPA) 2 33,750元 2 羅浮賓士6500型三人座牛皮沙發 1 45,000元 3 羅浮賓士6500型三人座牛皮沙發(NAPPA) 1 67,500元 4 柚木餐櫃 1 30,000元 合計 5 2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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