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1

案號

SDEV-113-沙小-457-20241101-1

字號

沙小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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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沙小字第457號 原 告 朱育憲 訴訟代理人 朱炳霖 黃碧玉 被 告 鄭承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3年度附民字第429號),本院於民國 113年10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985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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