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日期

2025-01-10

案號

SDEV-113-沙小-460-20250110-1

字號

沙小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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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沙小字第460號 原 告 路易市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金禮 訴訟代理人 余宏麟 被 告 承泰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威慶 訴訟代理人 許基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委託被告辦理路易市社區之112年度建築物 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作業,兩造並於民國112年2月16日依被告向原告提出之報價單達成合意(下稱系爭契約),約定原告給付被告新臺幣(下同)33,000元(其中30%為定金),被告則應派員至路易市社區檢查提報缺失改善項目,並完成合格申報。原告於112年4月7日業已給付被告前揭33,000元,惟被告於112年4月18日第二次派員至路易市社區檢查提報之缺失改善項目,與被告第一次檢查提報之缺失改善項目有異,且被告提報缺失之改善金額高達1,160,000元,實非路易市社區所能承受,嗣經原告向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詢只需依法規改善,原告另找廠商改善完成後,即通知被告前來複驗並完成合格申報之義務,未獲被告置理。則被告既未完成合格申報,被告就前揭33,000元至多僅能收取其中30%定金,餘額23,100元(33,000×70%=23,100)自應退還原告。為此,原告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原告23,100元及其利息。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3,100元,及自112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抗辯:系爭契約第1條約明被告檢查簽證範圍及委託內 容為計次報價,且被告已依約詳細告知原告法規防火門密合之影片及迴轉半徑不符法規,被告並無違反系爭契約之約定。且依系爭契約之除外責任約定,益見並無可歸責被告之事由。原告對被告之本件請求,為無理由。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法院之判斷:  ㈠委任契約,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 允為處理之契約。關於勞務給付之契約,不屬於法律所定其他契約之種類者,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民法第528條、第529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經查,參諸卷附原告所提出報價單即系爭契約「檢查及收費欄」第1條、第2條、第3條及「除外責任欄」所載之約定內容,可知原告委託被告處理事務之範圍,乃為被告依原告提供之資料報價,被告派員至路易市社區現場勘查,現況檢查與原告提供資料不符者,被告得重新報價,若使用現況有不符法令須改善者,被告將依法如實申報或提列改善計畫予原告。換言之,原告委託被告處理事務之範圍(即被告之給付義務)並不包括「完成合格申報」之工作。則原告以被告違反「完成合格申報」給付義務為由,據此對被告之本件請求,已屬無據,並無可採。且依卷附兩造間LINE通訊紀錄(含對話、文件、影片等)及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2年7月13日新北工使字第1121293335號函、112年8月10日新北工使字第1121510804號函等件,無從逕認被告處理委任事務過程中,有何故意或過失等歸責事由存在;此外,原告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復未提出確切證據證明以實其說,自無從為有利原告之認定。是原告以被告違反系爭契約之約定為由,據此對被告之本件請求,為屬無據,不應准許。  ㈡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 3,1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自無庸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   費),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及第78條,由原告負擔之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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