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9
案號
SDEV-113-沙小-477-20241129-1
字號
沙小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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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沙小字第477號 原 告 莊子萱 被 告 楊智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593號),本院於民國 113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993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