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04
案號
SDEV-113-沙小-497-20241004-2
字號
沙小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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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小字第497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許樹旺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何正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4,4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