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日期
2025-02-21
案號
SDEV-113-沙小-549-20250221-1
字號
沙小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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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沙小字第549號 原 告 楊松樺 被 告 王仁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000元,及其中新臺幣46,000元自 民國112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新臺幣50,000元自民國112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