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0-07
案號
SDEV-113-沙小-745-20241007-1
字號
沙小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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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小字第745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被 告 李虹臻(即何賢德之再轉繼承人)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虹臻(即何賢德之再 轉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6,326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