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20
案號
SDEV-113-沙小-770-20241220-1
字號
沙小
法院
沙鹿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沙小字第77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林敦熙 黃文堅 被 告 陳明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031元,及自民國99年12月18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32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4,031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