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3-03
案號
SDEV-113-沙小-937-20250303-2
字號
沙小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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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小字第93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黃昱翔 被 告 吳誼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1日所為 113年度沙小字第937號之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