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21

案號

SDEV-113-沙小-971-20250221-1

字號

沙小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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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沙小字第97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宋坤龍 被 告 陳于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112元,及其中新臺幣6,183元自 民國112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97%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2,060元自民國112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26,580元自民國112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21%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3,467元自民國112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71%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4,112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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