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0-16

案號

SDEV-113-沙救-10-20241016-1

字號

沙救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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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救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黃玲琍 上列當事人間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於訴訟繫屬前聲請者 ,並應陳明關於本案訴訟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但依證據之性質不能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1項、第2項及第28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施瑞隆、巨業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雖尚未受理在案,惟陳明訴之聲明、原因事實。茲因聲請人經濟狀況不佳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故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據提出臺 中市龍井區低收入戶證明書以為釋明,是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尚非屬虛妄。是依首揭規定,應准對聲請人為訴訟救助。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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