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法官迴避
日期
2025-02-24
案號
SDEV-113-沙簡聲更一-1-20250224-3
字號
沙簡聲更一
法院
沙鹿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簡聲更一字第1號 抗告人即 聲 請 人 蔣敏洲 上列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如附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 年12月23日本院裁定,於114年1月5日具狀聲明異議。惟按依本 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民事訴訟法 第495條前段定有明文。是本件抗告人即聲請人對於本院前開裁 定所為聲明異議,應視為提起抗告。而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 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國賓 法 官 何世全 法 官 吳俊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