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日期
2024-12-11
案號
SDEV-113-沙簡聲-26-20241211-1
字號
沙簡聲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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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簡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林美娜 上列受裁定人即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美姿間就本院113年度司執字 第126772號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然聲請人聲請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參 酌非訟事件法第1條明定:「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 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是聲請人為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 自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玆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