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法官迴避

日期

2025-02-24

案號

SDEV-113-沙簡聲-29-20250224-2

字號

沙簡聲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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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簡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蔣敏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聲請必備之程式。又聲請人經法院限期補繳裁判費,逾期仍未繳納,即屬聲請之必備之程式不備,難認其聲請為合法,應駁回聲請。 二、聲請人對本院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訴字第5號遷讓房屋案件 聲請法官迴避,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以113年度沙簡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命聲請人於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1月7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在卷可按。依前開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國賓                     法 官 何世全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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