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4-12-06

案號

SDEV-113-沙簡-105-20241206-2

字號

沙簡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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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簡字第105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王秉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7,5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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