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9
案號
SDEV-113-沙簡-137-20241029-2
字號
沙簡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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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簡字第1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顏曜智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韻茹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補正下列 事項: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之書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 項第3款規定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 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即就第一審駁回上訴人之 請求部分,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不服;其不服部分,其上訴利 益之金額為何),復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又上訴人如係對第 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如 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並應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述之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上訴聲 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