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7

案號

SDEV-113-沙簡-186-20250307-3

字號

沙簡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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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簡字第18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康毓萱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春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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