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5-01-10

案號

SDEV-113-沙簡-216-20250110-1

字號

沙簡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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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簡字第216號 原 告 曾原清 曾益通(即曾再興之承受訴訟人) 曾張美齡(即曾再興之承受訴訟人) 曾志豪(即曾再興之承受訴訟人) 曾至妤(即曾再興之承受訴訟人)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宗霖律師 洪國勛律師 被 告 蔡國權 蔡國正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應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12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本院另發函通知原告補正事項,原告應於10日內具狀陳報到 院(繕本《含證據影本》請逕寄送被告收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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