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07

案號

SDEV-113-沙簡-226-20241007-1

字號

沙簡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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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簡字第226號 原 告 黃素琴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陳威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 通)事件,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雖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 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其利息(詳「訴之聲明」所載), 惟原告除未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即原告得對被告本件請求之法律 依據(即請求權基礎)】外,亦未記載前開100萬元之各個賠償 項目(例如醫療費用....)及其金額之具體內容。又起訴,應以 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即請求之法律依據 )及其原因事實。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 第1款及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茲依民事訴訟法436條第2項、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0萬元之訴訟標的為何。 二、承上,原告應敘明為前開總額100萬元之各個賠償項目及其 金額之具體內容,並提出相關之證據資料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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