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日期

2024-10-08

案號

SDEV-113-沙簡-29-20241008-3

字號

沙簡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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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簡字第29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賴明君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楊宇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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