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日期

2025-02-06

案號

SDEV-113-沙簡-329-20250206-2

字號

沙簡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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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簡字第329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加鋐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松諺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鈺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玉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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